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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04 04:37:56 | 作者: 压力试验机
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故障,如果反复维修后仍未处理问题,商家应当为广大购买的人换货还是退货?很多电子科技类产品在遭遇多次维修失败后,消费者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笔记本电脑,使用的过程中电脑出现多项不正常的情况,经过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处理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对此,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后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不正常的情况。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
4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没办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出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要求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上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于消费者做出的有效保证,致使小安没办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时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接着使用的情况下,应怎么样确定商家的民事责任”。四中院认为,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但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广大购买的人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广大购买的人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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