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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6-26 18:49:15 | 作者: 压力试验机
2022年4月26日,我局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交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线索案件处理的函》。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企业存在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要求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5月18日、6月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凯进行了询问,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4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混凝土快速冻融检测用动弹仪;2、建筑涂料耐洗刷检测仪缺少流量控制装置,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混凝土凝结时间测定仪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缺少2根试针;4、水泥胶砂振实台尺寸大(140X80X40mm),不符合GB/T17671-1999中的规定;5、弯曲试验中所用弯芯直径6mm不符合GB/T700-2006要求(纵向试样弯芯直径应外a,即4mm),且该机构缺少4mm直径的弯芯;仪器设备信息中缺少游标卡尺信息;6、编号为z210500059(主体项目)祥云凤凰福邸(中兴大街旧城改造项目)西区一期5号楼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解佳康、贾新萌两人在2021年5月11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53个、墙类构件35个,5月12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64个、墙类构件45个,5月13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32个、墙类构件15个。同时5月13日解佳康、贾新萌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梁类构件30个,板类构件17个(记录人李晓露);7、2022年3月24日,李晓露、谢佳康两同志用RK-1.5T拉拔仪(编号188 )检测了委托编号z220306共计16份报告所对应的拉拔试验,检测数量依次为z220300051:5根、z220300052:5根、z220300053:32根、z220300054:5根、z220300055:5根、z220300056:5根、z220300057:5根、z220300058:5根、z220300059:5根、 z220300060:8根、z220300061:8根、z220300062:5根、z220300063:5根、z220300064:8根、z220300065:32根、z220300066:5根,共计143根。
当事人对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对其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自4月13日收到《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后,当事人一直没有开展所有问题的检测业务。2022年的5月7日已整改完毕,并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移交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线索案件处理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省局4月13日检查出具的《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通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关于钢板弯曲检测报告18份取消委托的截图3页、涂料耐洗刷检测仪校准证书1份、恒流供水器校准证书1份、凝结时间测定仪校准证书1份、凝结时间测定仪使用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市监罚告〔2022 〕3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1-5条问题是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之规定。
当事人6-7条问题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一般: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综上,基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整改,且没有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26日,我局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交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线索案件处理的函》。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要求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5月18日、6月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凯进行了询问,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4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混凝土快速冻融检测用动弹仪;2、建筑涂料耐洗刷检测仪缺少流量控制装置,不满足规定要求;3、混凝土凝结时间测定仪不满足标准要求,且缺少2根试针;4、水泥胶砂振实台尺寸大(140X80X40mm),不符合GB/T17671-1999中的规定;5、弯曲试验中所用弯芯直径6mm不符合GB/T700-2006要求(纵向试样弯芯直径应外a,即4mm),且该机构缺少4mm直径的弯芯;仪器设施信息中缺少游标卡尺信息;6、编号为z210500059(主体项目)祥云凤凰福邸(中兴大街旧城改造项目)西区一期5号楼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解佳康、贾新萌两人在2021年5月11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53个、墙类构件35个,5月12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64个、墙类构件45个,5月13日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梁板类构件32个、墙类构件15个。同时5月13日解佳康、贾新萌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梁类构件30个,板类构件17个(记录人李晓露);7、2022年3月24日,李晓露、谢佳康两同志用RK-1.5T拉拔仪(编号188 )检测了委托编号z220306共计16份报告所对应的拉拔试验,检验测试数量依次为z220300051:5根、z220300052:5根、z220300053:32根、z220300054:5根、z220300055:5根、z220300056:5根、z220300057:5根、z220300058:5根、z220300059:5根、 z220300060:8根、z220300061:8根、z220300062:5根、z220300063:5根、z220300064:8根、z220300065:32根、z220300066:5根,共计143根。
当事人对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对其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自4月13日收到《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后,当事人始终没开展所有问题的检验测试业务。2022年的5月7日已整改完毕,并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移交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线索案件处理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省局4月13日检查出具的《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通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信息系统上关于钢板弯曲检测报告18份取消委托的截图3页、涂料耐洗刷检测仪校准证书1份、恒流供水器校准证书1份、凝结时间测定仪校准证书1份、凝结时间测定仪使用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市监罚告〔2022 〕3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1-5条问题是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测试的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之规定。
当事人6-7条问题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一般: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的;”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综上,基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整改,且没有开展检验测试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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